2005年10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不买单,就不是消费者?
冯霞

  事件背景
    李革请朋友到家聚餐,不巧赶上小区停气,于是决定改吃涮肉。李革从楼上的同事王吉家借来一个新的电火锅。就在大家围坐一桌吃得正高兴时,电火锅突然爆炸,李革和两位朋友被炸伤。为治伤,李革和两位朋友共花去医药费好几千元。
    伤愈后,李革和两位朋友找到销售电火锅的销售商要求赔偿。销售商看到发票后说,这火锅是卖给王吉的,不是卖给李革的,而且火锅又是李革借的,要赔也是王吉赔。原来,王吉买火锅时正赶上该商场搞抽奖,所以要在发票上注明购买者的名字。而销售商也正是以受伤者与买火锅者不符为由,拒绝赔偿。
    
    律师说法
    张起淮律师认为,销售商所谓购买者与受伤者不是一人就不赔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。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所有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人,都有权利提出赔偿要求。消法的保护范围应该涵盖商品的购买者、使用者,使用者可以是购买人本人,也可以是他人。
    张律师认为,销售者赔偿后,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。需要提醒李革等人的是,若选择直接起诉销售商,由于他们与销售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,要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,而不能以违约为由提起。